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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是否有时限
2016-04-1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和陈先生一样对《继承法》上述的规定条款不清楚。在此提醒:当遗产开始发生继承时,可去街道法律援助中心咨询遗产继承相关事项。目前,每个街道都设置法律援助办事机构。对于有遗赠的,可召开家庭会议告知大家,或写书面接受材料并进行公证,然后邮寄给法定继承人,以此证明自己接受遗产继承。

  市民陈先生:我父亲6年前过世,去世前写了份遗嘱并做过公证,内容是身后将个人房产份额留给孙子,也就是我的儿子。前几天,我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想把父亲名字从产证上去除,可交易中心告诉我,我应当在父亲去世后的两个月内办理相应的继承、缴税手续,现在时效已过,无法办理。我想问:遗嘱继承或受赠有时效限制吗?有没有别的解决办法?居民错过继承或受赠怎么办?

  依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时,第二十五条也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五条有两个关键要件:一是受赠人应当知道;二是在规定时限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陈先生显然是知道遗嘱中财产处理情况的,明白儿子是受赠人,受赠人也愿意接受,只不过不知道有两个月的规定时限。

  从房地产交易中心角度考虑,不清楚立遗嘱的整个过程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所以会按照一般情况执行,即当事人没在规定时限内去办理过户手续,交易中心就默认为其放弃产权继承。现在陈先生若想要证明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可通过诉讼手段:第一证明对两个月的规定不知情;第二证明受赠人在当时已接受房产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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