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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去世留遗产 小伙遭养母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2015-12-1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与养父母共同生活了多年,养父去世后,养母突然向法院提出确认与他的收养关系无效,这让23岁的杜小健难以理解和接受。昨日,这对母子继一审对簿公堂之后,再次在市中院的法庭上相见。是什么原因让他的养母有如此举动?

  养父去世养母把他起诉到法院

  1985年,胡丽芬与男子杜某喜结连理,第二年他们的女儿出生。之后,两人曾育有一子,但不幸夭折,胡丽芬此后一直没生育。1992年11月,胡丽芬住院期间,同病房的人生了一对双胞胎,有意送一个给人。杜某的母亲一心想要个孙子,便抱养其中一男婴,取名杜小健,杜小健以胡丽芬及杜某儿子的身份被胡丽芬夫妇及杜某家人抚养,一家人其乐融融。

  1999年11月,胡丽芬夫妇因感情不和离婚,杜小健随杜某生活,由杜某抚养。2004年10 月,胡丽芬与杜某复婚,复婚后杜小健又与胡丽芬夫妇共同生活。2009年7月,杜某与胡丽芬再次离婚。离婚后,杜小健与胡丽芬的母子关系也未曾间断。不幸的是,2014年2月4日,杜某因病去世。

  今年,杜小健意外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养母胡丽芬把他起诉到了碑林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二人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并且无效。一审法院认为,杜小健与胡丽芬及杜某的收养关系发生在1992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颁布实施,根据规定:收养人应该具备无子女,收养还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违反相关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今年9月,法院认定胡丽芬与杜某在育有一女的情况下又收养了杜小健,胡丽芬不符合收养人条件,且其收养未依法登记,据此收养行为无效。

  庭审焦点是否形成事实收养关系?

  昨日,胡丽芬、杜小健以及各自的代理律师均出庭。庭审中,杜小健与胡丽芬坐的位置面对面,仅一步之遥,两人对簿公堂让人唏嘘不已。共同生活20多年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杜小健称,从自己出生开始就与胡丽芬、杜某以父子母子名义共同生活20多年,自己与胡丽芬及杜某已建立了事实收养关系。

  胡丽芬则称,当年她与杜某所生儿子夭折后,杜某的母亲一心想要个孙子,杜某的母亲坚持抱养了一个,她和杜某就没反对。胡丽芬还称,杜小健上小学时与奶奶一起住在姑姑家,加上自己与杜某离婚、复婚又离婚,实际上与杜小健共同生活的时间有限。“双方也没有签订收养协议亦未办理收养手续,虽共同生活,但不承认杜小健为养子。”

  杜小健一方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其代理律师称,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2年4月1日实施)并未要求收养必须办理登记,该法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上诉人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弃婴或孤儿”。

  另外,杜小健代理律师还提到,1998年11月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第六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胡丽芬与杜小健双方的收养关系发生在1992年11月,应依法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即修改前的《收养法》,他认为一审判决以“收养亦未依法向民政部门登记即不符合收养的形式要件”,适用 1998年修改后的《收养法》,系适用法律错误。

  为何起诉一方称为遗产一方称因债务

  “这么多年了,我都不知道自己的真实身世,一直认为你和爸爸是我的亲生父母,直到一审我才知道真相,20多年了,你为什么现在突然提出来确认收养关系无效?”庭审时,杜小健仍把胡丽芬称为“妈妈”,感谢胡丽芬的养育之恩,他认为胡丽芬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养父生前有不小的生意,胡丽芬目的是为了“剥夺他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杜小健说,他不希望继承胡丽芬的财产或遗产,但也不允许胡丽芬剥夺他与杜某的父子关系。

  这么多年了,为什么现在提出确认收养关系无效?胡丽芬当庭表示,去年杜某去世后,因生前债务纠纷,她与杜某所生的女儿被人起诉到法院,杜小健也一同被列为被告,在这种情况下,她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昨日,杜某的不少亲属也出庭,他们均表示能够证明杜小健与胡丽芬及杜某之间的收养关系。庭审结束时,主审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杜小健表示同意,但是胡丽芬明确称不同意,法庭也没有当庭宣判。(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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