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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有法可依但限于继承遗产内
2015-12-1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我国民间常说的“父债子还”,是否具有法律的刚性约束,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日前,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父债子还”案件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须在继承其父亲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偿还债务。

  2010 年1月8日,陈某成功申请到潮州某银行的贷记卡。陈某与银行在对信用额度、还本付息、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具体约定后,于2010年1月24日开始持卡透支额度消费,后又陆续付还银行部分透支款。截至2015年1月29日,陈某累欠潮州某银行透支本息人民币238980.46元和透支本息美元361.46 元。

  透支事实发生后,潮州某银行多次通过电话或上门方式向陈某催收透支款项,但陈某均以各种理由拖欠。2015年4月17日,潮州某银行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陈某偿还上述债务。诉讼期间,陈某死亡,潮州某银行遂依法申请追加陈某的儿子小陈等继承人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要求被告小陈等继承人偿还陈某生前所欠债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查明,陈某生前在市区有一处房产,现由其儿子小陈等继承人共同居住。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向潮州某银行申请贷记卡的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潮州某银行依约发放贷记卡给陈某使用,并约定信用额度,陈某消费后没有按期归还潮州某银行透支款本金及应计利息,其行为属不履行义务,应负本案纠纷的民事责任。因陈某已死亡,小陈等又是其法定继承人,因此,法院判令被告小陈等继承人应在其继承陈某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对陈某结欠原告潮州某银行透支本息人民币238980.46元和透支本息美元361.46元承担清偿责任。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项。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法官提醒:“父债子还”虽有法律依据,但仅限于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范围之内。如果继承的债务大于继承的财产价值,对于超出继承遗产的债务,子女就可以不偿还;当然,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他就不用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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