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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处理
2011-09-0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遗产的处理

   《继承法》第5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法》这样规定,是从我国遗产继承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公民的遗产继承一般是按照这样的规定实行的。

  应注意的问题:

  a.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b.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c.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d. 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e. 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f.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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