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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参与继承
2025-05-0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哪些人可以参与继承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未设立遗嘱、所立遗嘱不生效或存在遗嘱未处分的财产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份额的继承方式。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配偶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妻,同居关系、协议离婚并已经办妥离婚手续、经法院判决离婚且判决生效、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都不属于配偶,无法成为法定继承人。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还包括经双方同意的采取辅助生育手段生育的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特殊规定:

   1、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直接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定继承人的特殊规定: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2、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对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对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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