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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及自书遗嘱可否作公证
2011-08-2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协议及自书遗嘱可否作公证

  儿女与母亲订立<放弃房屋继承权协议>,协议放弃日后原可从父亲处继承的房屋,所有房屋全数归母亲所有,日后由母亲作遗嘱再行分配.请问在父亲尚在世,但神志不清情况下,该协议及遗嘱可否到公证处作公证?还是必须待父离世后才可作公证?

  律师解答:

  您好。儿女放弃对其父亲遗产的继承权,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可以对该协议进行公证,其母亲的遗嘱也可以办理公证,不必等其父亲去世后再办理.

  相关法律法规: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行为包括:证明合同、委托、遗嘱等法律行为;证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文书;证明法律事实包括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证明非争议性事实,某些事实不一定发生法律后果,但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争议,亦得公证证明;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全证据;保管遗嘱和文件;办理与公证行为有关的辅助性工作,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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