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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吗
2011-08-2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1995年,李先生与刘大爷的女儿结婚,由于刘大爷无儿子,李先生于是做了刘大爷家的上门女婿。婚后,李先生以儿子的身份孝敬父母,赡养老人。2007年,刘大爷病故,李先生与妻子一起操办丧事,之后继续对岳母尽赡养义务。2009李先生夫妻俩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后夫妻双方矛盾越来越激化,终于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于是李先生与妻子离婚。离婚时,李先生认为自己是上门女婿,且赡养了老丈人,他应分得刘大爷遗留下来的一

  解答:

  如果李大爷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对李大爷的遗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其遗产在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前提下,只能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李大爷的女儿和其老伴(李先生的岳母)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但继承法也规定,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女婿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必须满足两个两个条件,第一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第二是丧偶。本案中,李先生不具备第二个条件,由此他无法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相应的也就无权分得刘大爷的遗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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