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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遗嘱惹出“有效性”之争
2011-08-2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法院最终认定遗嘱内容有效,原告胜诉取得9万元房款遗产

  本报讯(记者董巍实习生蔡艳彬通讯员东亮严剑漪)姐姐生前留下一份代书遗嘱,其遗产的受益人仅为其弟弟邹某。遗嘱上面共有四个人签名:一是没看到过遗嘱内容的医生,一是后来邹某的律师,还有两个与邹某有亲戚关系的人。而姐姐的继子郑某手中却拿着继母生前的一笔卖房款,为此二人打起了官司,焦点也就落在那份遗嘱是否合法有效,最终法院还是支持了邹某。

  原告邹某是被告郑某的舅舅,邹某的姐姐则是郑某的继母。1954年,郑某的父亲与邹某的姐姐相识再婚,两人没有再生育其他子女。一家三口和睦相处,但平静的生活在2002年被打破了。

  据邹某说,2000年12月,姐姐和郑父将自己的一套售后公房出售,售房款全部由郑某代收。两年后,邹某的姐姐向郑某要房款准备另行购房时,遭到了拒绝,母子间也爆发了激烈的争吵。

  2002年11月,郑某的父亲病故。一个月后,邹某的姐姐也不幸因骨折住院治疗。在此期间,郑某竟对继母的病情不闻不问。姐姐为了感谢弟弟的精心照料,立下遗嘱言明死后所有遗产归弟弟邹某所有。

  邹某认为,其外甥郑某手中的售房款15万元,是姐姐和郑父生前共有的财产,房款中有12万元属姐姐的遗产,应归他继承。对此,郑某一口否定了遗嘱的真实性。他认为,虽然遗嘱上有四个见证人的签名,但是见证人之一的律师现为本案原告代理诉讼,代理资格与见证人身份冲突;医生的见证,只证明了继母神志清楚,可医生对遗嘱内容并不知晓,且本人未出庭作证;另两名在场的见证人都是邹某的亲属,有利害关系,且继母本人也没有在遗嘱上亲笔签名,是一份无效遗嘱。

  郑某还补充道:他当时只代继母收取了12万元房款,另3万元由继母本人收进,他仅是应继母的要求代写了收条。再有,因他生活困难,外负债务,又因两个孩子读书所需,继母生前已表示房款先用于孩子的读书需要,现在12万元已全部花掉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邹某提供的遗嘱盖有被继承人手印和图章,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见证书,由两名见证人现场见证;另外,由医生签名确认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精神处于清醒状态,该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遗嘱代书人及见证人律师现虽为原告代理律师,但并不能因此导致其在本次诉讼前代书的见证行为无效。所以,法院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在被告郑某处的12万元房款,其中9万元属被继承人即原告姐姐的遗产,应依法归原告邹某继承所有。之后,郑某向一中院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还是维持了浦东法院原判的结论。

  合法遗嘱需具备什么要件

  常见的遗嘱有哪些?一份合法的遗嘱需要具备哪些要件呢?对此,中广律师事务所李宏律师作了如下的答复:

  常见遗嘱一般分为公证遗嘱、书面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书面遗嘱又分为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而代书遗嘱需由两个以上见证人,由其中一个人代书,并由代书人、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

  一般说来,一份合法的遗嘱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首先,立遗嘱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次,所处理的遗产是自己合法应有的财产;再次,不能侵害被继承人的权利。

  邹某一案中,遗嘱上虽没有立遗嘱人的签名,但有其指印盖章,也应被视为有效“签名”,所以法院才判决此遗嘱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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