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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时效问题
2011-08-2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A从父亲哪里继承了房产,但是没有任何遗嘱或者证明。30年以后,房子拆迁,A的几个姐姐要去重新分配遗产,并提起诉讼
诉讼书列出以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
177.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仔细阅读了继承法,民法通则与司法解释,发现有一些互相矛盾的地方。
时效问题:时效从何时开始,从遗产继承开始还是从发现自己遗产被侵害开始,如何定义遗产被侵害(被住算不算被侵害)。
如何应对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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