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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教堂生活 难定“收养” 今欲继承遗产 证据“不硬”
2011-08-2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曾在教堂生活 难定“收养” 今欲继承遗产 证据“不硬”

三个毫无血缘关系的女子曾一同在教堂生活,以母女、姐妹相称,如今三人中已有两人先后去世,生者向法院主张继承权。日前,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继承案件,认定上诉人杨某所称收养关系不成立,驳回其上诉请求。
  解放前,翠仙、瀛堤与杨某先后在崇明某教堂共同生活,瀛堤与杨某均对外称翠仙为姑母,瀛堤与杨某之间以姐妹相称。解放后,三人先后离开教堂,并曾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共同生活,彼此以养母养女、姐妹相称。1976年,翠仙去世,生前未曾婚育。2004年,瀛堤离开人世,留下若干遗产。因笃信宗教,立志终身不嫁,瀛堤也无亲生子女,所留遗产由生前所在单位崇明县供销合作社保管。
  杨某得知此事后,以本人和瀛堤均是翠仙收养的子女、自己与瀛堤是姐妹关系为由,要求继承遗产。原审法院以收养人是教堂而非翠仙为由判决其败诉,而杨某则认为按有关宗教习俗,教堂不能收养儿童,不服原判,上诉至市二中院。
  市二中院认为,翠仙与瀛堤、杨某三人无血缘关系,且三人均曾在教会生活、工作,翠仙与杨某之间的称呼在“姑母”和“养母”之间有所反复。本案因年代久远,无法证明翠仙与瀛堤之间存在收养关系,即使这一收养关系成立,翠仙与杨某的收养关系也无确凿证据证明。此外,当年翠仙收留瀛堤的行为是否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收养,杨某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瀛堤与杨某之间的养姐妹关系无法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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