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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未作登记,“妻子”不能继承“丈夫”遗产
2011-08-2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问:我们村李男与王女于2000年12月离婚,后来二人在亲朋好友的劝说下,又重新恢复了“夫妻关系”。由于离婚后双方都未再婚,故他们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复婚登记手续。2002年11月,李男患急病死亡。王女与李男的父母因财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李男与王女生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请问,谁有权继承李男的遗产? 李乙
答:你来信中未提及李男有遗嘱,因此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我国《继承法》第10条之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李男的父母、两个子女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你信中所述,李男与王女于2000年12月离婚,后来两人又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没有办理复婚登记。《婚姻法》第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因此李男与王女没有办理复婚登记的情况下共同生活在一起属非法同居关系,没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的效力,相互间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即王女对李男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因此李男的遗产应由其父母和两个子女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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