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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人过世,产权谁来继承?
2011-08-0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问:我们一家居住在父亲承租的直管公房中。几个月前,父亲去世后,房管部门直接将该房的承租人变更为我继母。我与姐姐对此变更均有意见。就此问题,我们应该通过何种渠道解决?如果起诉,是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答:这类问题,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

  
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有房屋。上述情况属于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依职权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的情形,对此,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直管公房承租人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在履行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规定的房屋保护、维修、房屋租金交纳、承租人变更等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由于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应作为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两位老人都是再婚并且是登记注册的合法夫妻。女方有一个女儿,男方有三个儿女。男方去世后留有一处房产(是再婚前属自己名的房产)但并没有立下遗嘱。那么这个房产如何分割?女方是否有权买卖该房产?女方去世后,她的女儿能否继承房产?

  
答:按照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是该方的个人财产,无论经过多少年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男方去世后,该房产就是男方的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就会发生法定继承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这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享有平等继承权。因此,该房产将由男方(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来继承。根据您在问题中提供的信息看,应当由男方的三个儿女及再婚妻子四人平均继承,各占四分之一。女方无权买卖房产,因为该房屋是四人共有,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置,同时,房产部门也不会在继承人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办理买卖手续。

  
女方去世后,她的女儿也只能继承她生前所继承的份额,也就是只有四分之一,不可能继承整个房产的。

  
由于房屋具有不可分割性,如果要处理,必须四个继承人达成一致,或者是将该房屋变现后直接分割售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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