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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2011-07-2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作者: 日期:09-06-16

 

【案情介绍】
   单涛与李玉贤于1940年结婚,婚后生育单勇、单军、单丽、单娟4个子女。1948年,单涛又娶于美萍为妻,生有单文一子。1956年,李玉贤诉至法院要求与单涛离婚,单涛同意,人民法院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1961年,单涛的父亲病故,留下房屋六间由单涛继承。后来,单涛的子女陆续结婚搬出另过,与单涛彼此不再来往,只有单勇一人同两位老人一起生活,照料其起居。1966年,11岁的单文病故,单涛与于美萍的关系逐渐恶化,最后于美萍不得不与单涛分居。分居期间,单勇时常到于美萍处探望,照料其生活。但于美萍认为其与单涛关系恶化,系单勇怂恿所致,故对单勇一直怀恨在心。1996年单涛去世,留下遗产房屋六间,存款2万元,单勇料理了单涛的后事,并通知单军、单丽、单娟及于美萍到单勇处商谈遗产分割事宜,单军以父亲生前由大哥单勇赡养为由主张分割遗产时应当多分给大哥一部分,单丽也表示同意,单娟则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而于美萍则反对单军、单丽的意见认为自己是单涛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全部遗产,双方发生争议。于美萍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单涛的全部遗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争议的财产系单涛与于美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财产,单涛与于美萍各享有1/2的所有权,单涛所享有的1/2所有权的财产系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于美萍、单勇、单军、单丽继承,单娟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法院认可。由于单勇对单涛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遗产分割时应予以适当照顾,单丽、单军未尽赡养扶助义务,分割遗产时应当少分。遂依法判决:六间房屋中的四间归于美萍所有;一间归单勇所有,一间归单军、单丽所有;存款2万元,其中1.4万元归于美萍所有;4000元归单勇所有;2000元归单丽、单军所有。
【评注】
   本案涉及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问题。
   在法定继承中,应遵循下述遗产分配原则:(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即在没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按照人数平均分配遗产。(2)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在下列情况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第一,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生活上的基本需要。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较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也足以保障生活特殊困难并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生活需要,则没有必要再予以照顾,各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仍应均等。第二,根据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情况确定其继承遗产的份额。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第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继承人之间可以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精神,自愿协商遗产的继承份额。继承人协商一致,同意不均分遗产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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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09-06-16

 


  本案中,单娟、单勇、单军、单丽及于美萍均为单涛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中单娟明示放弃继承权,其他几人接受继承,对于这几位继承人,应先按法律规定将遗产分出一半(房屋三间,存款1万元),作为于美萍的个人财产,其余一半作为单涛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由于单丽、单军对单涛尽的赡养义务较少,而单勇一直同单涛共同生活照顾其起居,对单涛所尽赡养义务较多,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单丽、单军应当少分,单勇应当多分,据此分析,可以看出法院的判决是合情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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