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继承法 > 法定继承 > 正文
接受、放弃继承的形式及条件
2011-07-2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在实践中有的合法继承人愿意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有的则放弃继承,但不管接受或者放弃都要有一定的形式。

  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一、明示的形式。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只能用书面或口头明确的意思表示,这叫明示。

  二、默示的形式。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继承,这叫默示。

  我国《继承法》第25条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责任。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接受、放弃继承或遗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继承开始后进行;

  二、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三、必须享有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民进行;

  四、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进行。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