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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超过20年后还能再谈法定继承吗?
2011-07-2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江某的父母去世至今已经25年了,父母的遗产9间平房一直由江某的弟弟长期霸占并出租,而江某则在外地工作.江某遂提起诉讼,提出“继承父母9间房屋的一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继承法关于“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的规定,裁定驳回了江某的起诉。江某认为明明父母的遗产被霸占,有理却输了官司,于是便请律师上诉。

    律师分析案情后指出:一审裁判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遂建议江某不要上诉,让一审判决生效。随后,律师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所不同的只是将诉讼请求改为“分割9间房屋”,法院据此判决4.5间房屋归江某所有。在本案中,江某之所以再次起诉胜诉,就是因为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开始后当事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而遗产至今未分割,应视为共同共有,江某要求分割9间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完全符合这一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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