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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什么
2017-11-2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法定继承上指什么,一般情况下法定继承人又有哪些呢?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父母和子女。其中子女也包括嫁出去的女儿,下面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什么。

  一、法定继承人及继承顺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法定继承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与子女

  1、配偶

  就是夫妻,现在我国只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才是法律认可的夫妻,如果未进行登记,一般不可以以配偶身份继承。

  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此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

  2、父母子女

  亲生又是婚生的父母子女之间,是最简单的一种亲子关系,处理起来也比较容易。除此之外,还有几类父母子女关系需要区别对待:

  亲生但非婚生,比如父或母都未婚就生育;父母婚后一方与第三人私生子女;无论婚生还是非婚生,在亲生母亲子女之间,都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此时的非亲生的父母子女之间一般不具有继承权;

  养父母子女之间,如果收养关系成立,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在就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就是可以按亲生父母子女一样相互之间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继承法,只有在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才能成立收养关系。

  继父母子女之间。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相互有继承权,需要视情况而定,根据继承法,只有在形成了扶养关系,才能有继承权,如果没有形成扶养关系,一般没有继承权。现实生活中,比如离异或者丧偶后与另一方再婚,如果一方或者双方都带有子女,子女还未成年,由再婚双方共同抚养长大的,可以认定为有扶养关系;如果再婚时子女已成年或者独立生活,则一般认定为没有形成扶养关系。

  3、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

  儿媳与家公家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一般情况下不享有继承权,但是也有例外,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就是说,儿媳在丈夫去世后如果仍对家公家婆尽了主要义务,或者女婿在妻子去世后仍对岳父母尽了主要义务的,则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继承。如果配偶还健在,或者未尽主要赡养义务,则儿媳、女婿不能成为公婆、岳父母的继承人。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我国法律规定的兄弟姐妹,包括了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这些兄弟姐妹关系之间的规定,与前面我们说的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中的规定是相对应。

  (三)代位继承

  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通俗说就是“白发人送黑发人”,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即如果先去世的“黑发人”本身有子女的,待“白发人”去世后,则由黑发人的子女共同继承该黑发人依法可以继承的份额,这种继承在法律上称为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即先去世的“黑发人”即使有多位子女,也只能共同继承该黑发人有权继承那一份。

  (四)转继承

  现实生活中也会遇到这种情况,比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但还没有来得及分割遗产前就去世了,这种情况下我国法律规定,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这种情况在法律上称为转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与代位继承只能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不同,转继承除了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外,还包括其他合法继承人。

  二、法定继承的一些原则规定

  (一)一般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二)应先分割共同财产

  如果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还有一些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三)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此处的法定继承是指保留的份额又重新由原来的其他的继承人分割。

  如果胎儿出生后又死亡,哪怕只存活很短的时间,也不再由原来的继承人分割,而是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即转继承。

  (四)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二个顺序的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如果一个人没有这些亲人,生前又没有立下遗嘱或者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其遗产如何处理?

  根据继承法,这种情况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五)父债是否需子还?

  根据法律,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果放弃继承的,父债无需子还,如果不放弃继承,也只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自愿承担的除外。

  通过上文离婚法律网小编对于法定继承人顺序的详细介绍,我们可以知道法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都不存在的时候才会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离婚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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