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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顺序如何
2011-09-2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人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自然人。我国规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等。
    继承法对继承人的顺序作了规定,法定继承里如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就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当没有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声明放弃,或者依法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才存在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情形。同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不分男女、老幼,均享有均等的继承份额。 
    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由当事人声明放弃或因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剥夺而丧失:
    一、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
   

    第二顺序继承人,依《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在依法享有合法继承权时,有上列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依法剥夺而丧失的行为之一,依法剥夺其继承权。
  
    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特殊规定:
    一、 依法履行了《》第二十八、二十九条义务的形成第二顺序继承人;
    二、 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兄弟姐妹关系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三、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因成立而不视为兄弟姐妹,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四、 继兄弟姐妹之间,因抚养关系而形成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关系,但是,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五、 继兄弟姐妹之间互相继承了遗产,不影响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第二顺序继承权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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