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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关系成员中之一死亡后的继承法规
2011-09-0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共有关系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关系,在实际生活中有这样一些具体表现形式:

1、夫妻共有,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

2、家庭共有,即家庭成员基于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经共同劳动而形成的家庭财产共有关系;

3、共同购置而形成的财产共有关系,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共同出资而购买某项财产而形成的共有关系;

4、因合伙经营通过签订合伙合同,共同投资而形成的财产共有关系;

5、共同投资举办企业而形成的企业共有关系,一般表现为按股份额的多少而按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根据我国私营企业的规定,公民个人可以投资兴办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企业;

6、因继承而形成的财产共有关系。

 

在前述这些具体的共有关系中,夫妻共有和家庭共有一般是共同共有,后几种共有系一般是按份共有。 当共有关系中共有人之一死亡时,继承开始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确定遗产的范围。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另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对于共同购置的财产,共有人之一死亡时,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共有人之间的约定, 将应属于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从共同购置的财产中分离出去,剩余部分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对于通过合伙合同而形成的共有关系,在共有人之一死亡时,一般应结束这种合伙关系,被继承人原来的投资及应分得的利润、积累应从合伙事业的全部财产中分离出来,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对于共同投资举办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形成的企业共有关系,股东之一死亡时,被继承人的股权可由其继承人继承,也可将其股份出卖,将所得的财产作为遗产用于继承。

延伸阅读:2010年最新遗产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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