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文书范本 > 正文
私订收养协议无效 社会抚养费照纳
2011-08-1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昨日(26日),家住长沙市黎托乡的夏女士向新报反映,她于去年底超生一女孩,附近一对不孕夫妇听说后,找上门来表示愿意收养。她和丈夫商量后,和那对不孕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可前不久,乡政府向他们下达了处罚通知,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8000元。夏女士想问,超生子女送给不孕夫妇收养后,还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吗?

  记者为此采访了长沙市计生委。据政策法规处处长欧杏芳介绍,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才可以被收养:一是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同时,可以做送养人的公民或组织除了孤儿的监护人外,只能是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而且收养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从上述规定来看,夏女士和丈夫超生的女儿不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她和丈夫也不符合送养人的条件,同时,他们与不孕夫妇签订的“收养协议”未到民政部门登记,因而他们和不孕夫妇间发生的送养、收养行为都是无效的。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