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形成住所地格式用
2011-07-1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证 明 张某、李某夫妇于2003年购买了徐汇区天景苑10号1011室的房屋,并于2004年2月份搬入居住,特此证明。 证明人:某物业或居委(盖章) 二OO六年 月 日
证 明
张某、李某夫妇于2003年购买了徐汇区天景苑10号1011室的房屋,并于2004年2月份搬入居住,特此证明。
证明人:某物业或居委(盖章)
二OO六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