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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内结婚登记告知单
2005-11-2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一、受理部门:
  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部门职责:

 

  实施本辖区内的婚姻登记工作。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四、登记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 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6、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户口簿 ;

 

    2、居民身份证 ;

 

    3、《结婚证》;

 

    4、自愿离婚协议书

 


  六、登记程序:

 

    提供证件 → 填写《离婚协议书》、《离婚申请书》→ 审查 → 领取《离婚证》。

 


  七、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1、证件、证明资料齐全、有效的, 当场登记发证。

 

    2、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 书面告知理由;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九、各区(县)的受理时间、地点、咨询电话、电子邮件等详细信息,请参见上海市婚姻登记机构一览表。

 


  十、投诉监督:

 

    离婚登记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 区县民政局监察室、办公

 

  

  善意提醒:
  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四张,双方照片必须同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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