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民与港、澳、台、华侨、外国人离婚登记告知单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部门职责:
1、依法办理上海居民与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婚姻登记;
2、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四、登记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五、当事人应出具下列有关材料:
(一)上海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三)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说 明:
双方当事人均须提交2寸近期的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各2张。
六、登记程序:
申请(出具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自愿离婚协议书)→审查→发给《离婚
证》。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协议符合有关规定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不符
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理由。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九、受理地点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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