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文书
2011-08-2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2009)X证字第053号
被继承人:尤XX,男,一九XX年六月二十二日出生,生前住XX市XXX街XX路XX号。 继承人:林XX,男,一九XX年八月六日出生,现住XX市XXX街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是尤XX的外甥(即尤XX生前的扶养人和身后的受遗赠人)。 经查,被继承人尤XX于二00X年X月二十一日因病在XX市XXX街XX路XX号死亡。死者生前遗留有财产如下:中国XX银行XX市支行储蓄存单一张,凭证号为XXXXXXXXX,储蓄存单金额为28700.00元。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因死者生前孤身一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没有第二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于二00X年X月二十一日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有(200X)X证字第XXX号《公证书》为据。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尤XX的上述遗产应由其生前扶养人林XX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公证处
公 证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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