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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及其范围
2011-07-2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
  有学者认为,精神损害主要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因自己的侵权行为导致另一方产生生理和心理的精神痛苦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则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方配偶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此种界定,将过错方较小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排除在外了。故精神损害赔偿应是对离婚本身而产生的精神痛苦的赔偿,因此离婚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合法权益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从而使另一方配偶受到精神利益损害和精神创伤时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般来说,法律上的精神损害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权利主体的生理损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指在婚姻关系范围主要因为家庭暴力、虐待等损害导致离婚而产生的精神痛苦;二是权利主体因心理损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在婚姻关系中主要指配偶不尽相互忠实义务引发离婚,导致权利主体愤怒、恐惧等精神活动障碍而产生的精神痛苦。因此,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补偿。
  1 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这其是指因为过错方导致的、精神利益损害所引起的直接财产损失,如无过错方配偶身体健康受到打击,因恢复被侵害人的身体健康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等;也包括由精神利益所引起的间接财产损失,主要是指长期独自承担家庭义务、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大代价,由于配偶身份的解除使得无过错方会失去原以配偶身份预期可得的财产利益,如由于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的帮助使其事业得以成功,收入就会增多,投入方就会有预期收益,一旦离婚自然导致无过错方预期收入的损失。
  2 精神痛苦上的补偿。所谓精神痛苦是指纯精神利益的损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非财产因素的损害,如一方对家庭、对另一方的完全投入,在精神上和体力上的辛辛苦苦的付出等致使因为离婚造成心理上的极不平衡等,这种损害是无形的,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但是金钱作为价值和权利的一般尺度,可以抚慰受害人精神上的创伤,改变受害人的外环境而克服心理环境,即心理、生理上的消极因素,使心理得到平衡,恢复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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