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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强制婚检有违婚姻法
2011-07-1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于日前正式公布。今后,准备结婚的人们,不必再过婚检这道关。如果结婚当事人从双方健康的角度考虑,可以自愿到医院检查身体。
      
      首先,这个规定与婚姻法有矛盾。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这是禁止性条款,应当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现在是否婚检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这一条规定显然要落空,变得毫无意义。

      取消强制婚检,对当事人来说,解除了婚检的法定义务,同时也就失去了相应的权利。婚检由法定义务变成了由当事人与医院之间的约定义务。没有法定义务的约束,对国家来说,解除了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对当公民的限制,那么由此引起的后果国家就必须承认。

      取消强制婚检是否使法规更加人性化、完善化了?这确实是一个问号,有待实践检验。不过,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情况不用法律加以禁止,对结婚当事人及其后代、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后果是可以预料的。由于当事人的知识阅历各不相同,自我保护和约束的能力差别很大;同时结婚的大部分是青年人,自控能力较差,在热恋中理智意志更是薄弱,因此很多人会把婚检不当一回事或者故意回避。这对当事人来说并无好处,也就谈不到人性化。而国家和社会失去了法律监管的屏障,后果很难设想。

      结婚不仅仅是两个人个人的事,而是一种社会行为。每一个结婚的公民都必须承担对社会的义务,这样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和保护。只讲人性化,不讲社会义务和社会制约是片面的。如果讲人性化,那么不用登记不是更好?事实上婚外性行为不是多的是吗?但谁都知道,婚外性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个行为后面很可能是苦果和罪孽。因此人们不得不在相当程度上制约自己本能的情欲。人的社会属性必然要约束自然属性。由于人们自我约束的能力相差很大,理解各不相同,因此社会就必须用共同的标准来规范和制约人们的行为。作为社会的一员,每个人都离不开社会的保护,同时又都必须接受社会的规范和约束。如前所述,解除强制婚检确实使人们获得了更大的自由度,但也同时失去了相应的权利和保护。

      社会管理是科学,在尊重人性和维护社会秩序二者之间要能综合平衡取舍,不能顾此失彼,造成失控。国家管理首先应当考虑的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是管理的有效性,否则很有可能会造成社会失控的灾难。 
w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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