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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抚恤金的性质
2010-11-2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情】

  原告聂某(已成年)与被告殷某系继母女关系。2008年5月,原告父亲病故,其生前单位某中学通知被告殷某领取了一次性死亡抚恤金49290元。现聂某起诉要求均等分割该笔死亡抚恤金。庭审查明,原告聂某常年在外打工,有稳定收入,被告殷某系教师,亦有固定退休工资。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分割取得死亡抚恤金40%。

  【焦点】

  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近亲属的共同财产?

  目前我国法律对死亡抚恤金没有明确规定。《现代汉语词典》中关于“抚恤”的定义是:(国家或组织)对因公受伤或致残的人员,或因公牺牲以及病故的人员的家属进行安慰并给以物质帮助。

  按字面解释,抚恤的对象不仅包括死者配偶,还应包括其父母、子女等;抚恤分为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抚恤的目的是对死者家属进行精神安慰和物质帮助,故死亡抚恤金亦具有物质和精神双重属性,是死者生前单位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

  本案原告父亲去世,对被告是一种精神打击,原告也同样遭受精神痛苦,作为死者的子女,理应享有死亡抚恤金。死亡抚恤金作为近亲属共同财产,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一种财产权,因此不能一律按均等原则进行处理,应考虑当事人有无稳定的生活来源、当事人与死者关系等因素,如一方当事人主要依靠死者生前供养,则一般可以适当多分;如一方当事人对死者不尽或少尽赡养、扶养义务的,可以少分甚至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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