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法论文 > 正文
由此案看丈夫生育权的实现
2011-09-2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案例:  原告泸县牛滩镇八甲村3社的詹某与被告泸县牛滩镇赵弯村7社陈某于2002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因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往来较少,了解不够,婚后婆媳关系紧张,夫妻也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架和打架,詹某于2003农历正月22日回娘家居住,陈某随后外出打工,夫妻有时通过电话联系。2003年2月19日,詹某觉得自己婚姻不幸福,在没有告诉陈某某的情况下,将已怀孕2个多月的胎儿流产,并于今年9月向法庭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庭上,陈某非常气愤,认为詹某擅自流产的行为是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要求妻子对自己进行赔偿。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妻子詹某补偿丈夫精神抚慰金1000元。本案是调解结案的,如果调解不成,又该怎样判决?能支持男方吗?  分歧:  对生育权问题,法官们有以下两种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生育子女繁衍后代,这是有人类以来谁都能明了的规律。虽说生育子女只有夫妻共同才能完成的,但在这方面主要还是女方的专利,试管婴儿还得要母亲孕育成熟后才能独立生存。对丈夫的生育权法律无明文规定,相反,对维护妇女生育权法律确有强制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为了离婚,而终止妊娠,是妻子的自由。所以丈夫主张生育权要求妻子进行赔偿,法院不应该支持。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生育权是夫妻双方的,就是说妻享有生育权,夫也同样享有。根据2002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规定,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夫妻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采取节育措施时,男方和女方都可以,既然同等的尽法律赋于的义务,也应该同等的享有法律赋于的权利。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自愿妊娠。公民既包括女性也不排除男性,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既然是双方原意生育,才怀孕的,妻子单方终止妊娠,就是对丈夫生育权利的侵犯的行为。丈夫要求赔偿应该说是有道理的。所以,法院应该支持丈夫的主张。  评析:  有人说,在女人生不生孩子问题上,所谓的“男性生育权”等于给了男人一票否决权。从某种角度看,这是夫权与父权的一种体现,在世界范围内,这都是一条“先进”的法律,但操作起来的确困难重重。因为生育权反映的是夫妻关系双方的权利,妻子不生,有“生育自由”护体;丈夫要生,也以“生育权”示威。如丈夫愿,则侵妻子权;遂妻子愿,则侵丈夫权。如果双方互不相让的情况下,单独界定一方的权利大小,是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行使男人生育权时,也不能侵犯女人的不生育权。另外,正如一些专家观点,男人强行行使生育权还会引出另一个敏感话题:婚内强奸。因此男人有生育权并不意味着男人就可以随心所欲地行使生育权。  男人和女人同样有生育子女的权利,这是毫无疑问的事实。近段时间以来“男人生育权”不断被媒体提起,因为中国首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9月1日实施,其中一点即是对男性生育权作了认可。不是于法无据,而是有法律依据的。对丈夫生育权的保护问题,的确存在一些具体问题,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生育调节”一章中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也就是说,孩子是夫妻二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单独享有决定孩子出生的权利。如果妻子私自堕胎,丈夫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所以,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可以判决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  丈夫的生育权怎样实现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目前还远远不能从法律上解决男人“生孩子”-丈夫生育权的问题。最好的办法还是让爱情,让夫妻的沟通来裁决。很显然,如果夫妻为了生与不生对簿公堂,那么爱情甚至婚姻也该结束了。  白岩松在和张维庆谈到男性生育权时,张维庆主张:第一,生育权是双方的,第二,男性生育权也应该得到保障,但是,很复杂。第三,中国的现实情况是重男轻女是主要的,维护妇女的生育权是重点。而广州东山区法院所受理的首例男性生育权案,是支持了丈夫的主张的。主审法官认为,男女生育权出现纠纷时,最好的解决办法仍然是家庭协商,因为生育权问题太过于复杂,仅仅靠法律是无法解决的。  为解决这一问题,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如财产约定一样,对生育权问题以合同的形式约定, 是否生育?何时生育等问题先订协议,为以后解决此类案件提供方便。为什么不可以呢?有很多人主张婚姻是合同制。有约定比没有约定好。四川泸县人民法院牛滩法庭·陈春芳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

热门标签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