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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我国继承法上限定继承制度的利弊及其完善路径
2011-08-2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进入21 世纪以后, 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和财产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 公民个人财产日益增多, 遗产继承问题日趋复杂。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无条件限定继承制度, 已不能有效调整继承关系, 公平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 对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力。因此, 有必要对继承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 限定继承的由来及内涵

限定继承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大陆法系中继承规则可追溯到古罗马。在罗马法中,继承的首要目的是对被继承人权利义务的概括继承。继承人不仅获得前辈的全部财产,同时还有他的义务。继承人有责任承担债务,这意味着如果遗产不足,继承人必须掏自己的腰包。这种苛刻的规则减少了继承人的弃权或拒绝接受继承人的地位的可能性,因为拒绝接受父亲的继承权可能被视为子女违反孝道。此外,在接受继承时,继承人并不总是清楚遗产是否有偿付债务的能力,所以查士丁尼发明了另外的保护手段:如果在某段时间里.继承人完全地和正确地把遗产编列清单,那么他的责任将被限定在遗产或者遗产价值之内。这便是限定继承原则和遗产管理制度的由来。

所谓限定继承,又称有限责任继承, 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留债务, 只在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 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 继承人不负有清偿责任。它与无限继承(或者概括继承)相对称,无限继承是指继承人必须承受被继承人一切权利义务的继承。我国《继承法》 第33 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可见我国继承法所采取的是无条件的限定继承,即只要继承人表示继承遗产,就当然的发生限定继承的法律后果,不需要附加其他任何条件。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留债务, 只在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 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 继承人不负有清偿责任。

 

二、限定继承的利弊分析

(一)、限定继承的立法价值

限定继承的立法宗旨在于公平地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双方的合法利益。这一制度具备两方面的作用。1、是确立家庭成员人格独立、责任自负的观念,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继承人的固有财产不被强制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即保障继承人的合法利益不因继承而受到损害, 从而克服了在强制继承制度下, 不管继承人是否愿意都必须继承被继承人的法律地位。2、是保证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遗产首先用于清偿遗产债权人的债务。3、限定继承制度从继承一开始, 赋予继承人意思自治, 既体现了自由、平等、以人为本的法理精神, 也符合现代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因此被世界各国立法广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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