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继承权法律保护研究
继承权是指公民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确立了妇女在财产继承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彻底否定了剥夺妇女继承权的封建宗法继承制度。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从法律的规定到现实的实现是有距离的,由于旧有观念的影响,法律意识淡薄,执行法律不力,因而现实生活中妇女继承权受到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文在妇女继承权遭受侵害现状分析的基础上,系统整理我国继承法有关妇女继承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尝试对妇女继承权有更为周全的保护,实现法律上人格的平等。一、妇女继承权侵害的现状 妇女的继承权遭受侵害在社会中十分普遍,在此,笔者不在于罗列社会中侵害妇女继承权的现象,而更关注侵害妇女继承权现象的理论上的分类整理,从而为解决侵害妇女继承权的问题指明方向。 (一)剥夺继承权,尤其是剥夺出嫁女的继承权。 我国虽然改革开放已经多年,但是我国的传统思想依然根深蒂固。重男轻女和以男子为中心的封建思想依然影响广泛,[1]坚持认为只有儿子才有继承权。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人们较为普遍地认为:“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已经是别家人,父母的遗产没有她们的份额。在云南省一些农村中,流传过这样的说法:“任你娘家千幢房,没有出嫁姑娘一根梁”。红河地区的哈尼族认为:“浮萍不是草,女儿不继产”。这就否认了妇女继承遗产的资格。由于旧习惯的束缚,一些出嫁女儿虽然心里愿意尽赡养父母的义务,但在现实中,发生继承事由时,妇女一般是不会主动要求分割父母的遗产的。这不仅仅基于父母一般不会把财产留给出嫁女,也由于这样会带来自己兄弟姐妹之间的不和谐。 (二)侵犯丧偶妇女的继承权。 侵犯丧偶妇女的继承权的现象在我国也是十分普遍的。基于传统思想的影响,很多人认为“儿媳继承儿子的遗产不合情理”,“寡妇再嫁带走财产不合天理”。在我国古代,丈夫死后一般不允许或有很大的限制的允许妇女改嫁。而且对于不改嫁的妇女国家有时给予表彰,贞节牌坊就是其中很广泛的方式。在传统的思维中,人们用道德约束妇女再次结婚的权利,至于改嫁时带走遗产则更是匪夷所思。 (三)限制妇女的继承权。 一些人即使承认妇女享有继承权,也往往在继承份额上不平等,妇女尽了同等的义务却不能享受同等的继承权利。或者名义上准许妇女继承遗产,实际上只承认妇女对财产的使用权,而不承认其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一旦妇女处分财产就会遭到粗暴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