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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建立特留份制度
2011-08-2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摘要: 特留份制度是各国限制遗嘱自由的主要措施,我国《继承法》对此缺乏规定。本文认为我国将来的民事立法应对此作出规定,并浅谈了特留份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分析了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及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字: 遗嘱自由 特留份 必要性

  2000年,发生在浙江的百万遗产遗赠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包括法律界的广泛关注。被继承人叶某在生前设立遗嘱,将其所有的全部百万元遗产遗赠给曾长期照顾其生活的小保姆吴某,而叶某的子女则无权取得遗产。为此,叶某的子女与小保姆吴某围绕叶某的遗嘱是否合法有效,应由谁取得遗产,进行了一场轰动全国的诉讼。此案涉及的深层次的法律问题是我国应如何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进一步说,我国是否有必要建立特留份制度?

  —,比较法上的考察:特留份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特留份是遗嘱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在《十二铜表法》时代,古罗马的遗嘱继承制度已逐渐普及,遗嘱自由原则亦得以确立。当然,此时的遗嘱自由并非由于个人主义的观点,而是家长通过遗嘱自由地指定继承人,以防止家产的分散,维护家庭的完整。①在当时,家长虽然可依遗嘱自由,废除子女的继承权,但当时民风敦厚,家长还是按照习惯,给未立为继承人的子女一定的财产,以尽养育之责任。 ②由于遗嘱的作用不过是用以表示家父权转移的工具,即遗嘱的内容﹑主旨明确了然,无可保密,因此,罗马法中的遗嘱最初是以公开方式作出的。在公开的情况下,如果遗嘱人滥用遗嘱自由的权利,就会受到非议及舆论和宗教教规的制裁。 ③但是,到了共和国末期,随着私式遗嘱的出现和普遍采用,立遗嘱的行为也逐渐有公开变为秘密,家父滥用遗嘱自由权的现象日趋严重,有的奴隶主甚至立遗嘱将遗产留给情妇或不相干的人,而不给自己的子女。于是,法律基于对近亲的慈爱义务,创设了义务份的制度。侵害义务份的遗嘱 ,法律认为不符人伦道德,遗嘱人的近亲可提起“遗嘱逆伦之诉”,以请求撤销遗嘱,恢复其法定应继份。通常认为,这是特留份制度的最早源流。

  在日尔曼法上,家长的财产处分权受卑亲属的继承期待权所约束,当初不承认有遗嘱处分。后来,因受罗马法的影响,加之教会势力的膨胀,社会鼓励人们死后把自己的财产施舍给教会,日尔曼法逐渐承认遗嘱处分。但是,由于家产制度的根深蒂固,为了防止因家长的自由处分而导致家产的分散,家族的崩溃,法律曾明确规定家产分为自由份和特留份两部分。 ④家长即被继承人享有自由处分的遗产只占家产中的很小一部分,扣除自由份之后的大部分遗产为特留份,不得由被继承人剥夺的遗产份额。值得一提的是,日尔曼法上享有特留份的人的范围限于法定继承人,非法定继承人不得享有特留份,这样,虽非近亲如为法定继承人,則为特留份权利人。这说明在日尔曼法上享有特留份的人较之罗马法更为广泛。日尔曼法的做法,对大陆法系特别是法国法系国家的特留份制度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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