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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澳门继承制度之法律冲突及其救济
2011-08-2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1999年澳门回归祖国之后,内地与澳门人民之间的民商事往来更为密切,跨法域「1」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日益增多,继承事项亦不例外。由于内地与澳门在继承问题上的实体规则规定不同,并且解决继承问题实体规则冲突的冲突规则的规定也不相同,因此,继承问题的法律冲突不仅体现在实体规则方面,亦体现在冲突规则方面。如何有效解决继承问题的法律冲突,不仅涉及两地人民正当权益的合理保护,更关涉到“一国两制”基本国策的实施保障与祖国统一目标的实现。

  一、内地澳门继承制度实体规则之冲突

  内地继承实体法律制度主要规定在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1985年《继承法》共5章,37个条文,规定得比较原则。澳门继承实体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1999年《澳门民法典》第五卷《继承法》中,共四编,297个条文,规定得非常详尽。以下就内地、澳门继承实体法律制度的主要不同方面作一简单比较。

  (一) 法定继承制度之冲突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分配份额进行继承的制度。「2」法定继承的核心问题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以及继承的顺序。根据内地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法定继承的顺序如下,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此外,该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澳门民法典第1973条规定:可继承遗产之人依下列顺序而被赋权继承:a)配偶及直系血亲卑亲属;b)配偶及直系血亲尊亲属;c)与死者有事实婚关系之人;d)兄弟姊妹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e)四亲等内之其他旁系血亲;f)澳门地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澳门继承法规定继承人范围远远大于内地的规定,其继承顺序有6个,并且澳门特区政府作为最后继承人,可以继承在澳门的无人继承的财产。关于这一问题,内地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即无人继承财产归国家所有,但未明确国家和集体是因为作为最后继承人,还是根据先占原则而取得财产。

  (二) 遗嘱继承制度之冲突

  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遗产或其他事务,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3」内地与澳门关于遗嘱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是遗嘱的方式问题,内地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第20条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澳门民法典第2038条规定订立遗嘱的普遍方式为公证遗嘱和密封遗嘱,「4」第2045条及以下各条规定了海上公证遗嘱、海上密封遗嘱、航空器遗嘱、公共灾难遗嘱等特别方式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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