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乡村财产继承习俗与南北方宗族社会
摘 要:本文主要利用民国期间全国性调查资料,对南北方乡村财产继承习俗作比较分析。本文认为,近代南北方乡村财产继承习俗反映了以宗祧继嗣为基础的宗族社会财产继承制度特点,但中国乡村财产继承制度并不是某种高度一致宗祧继嗣观念的简单展开,宗祧继嗣观念本身就具有民间性,各地财产继承习俗与各地的社会生活需要具有密切关系,受各地的社会经济及历史文化的影响,特别是各地的宗族关系严重影响财产继承习俗;同时财产继承习俗也影响乡村宗族关系的成长。
关键词:近代乡村 财产继承 宗族
近代乡村财产继承习俗并未发生重要变化[1] ,这就为研究乡村社会财产习俗与社会结构之间关系提供了很好的视角,海内外学者对近代乡村财产继承习俗作了许多区域性研究。[2] 本文试图从一个比较角度对近代南北方乡村财产继承习俗与宗祧继嗣及宗族社会之间关系作一探讨,以期加深对乡村财产制度与宗族社会的理解。
一、南北方各地乡村财产继承形式
近代乡村社会的财产继承是以诸子均分为主要形式,诸子平等地继承家庭财产。绝大多数地区财产继 中并无嫡庶差别,如黑龙江的11个县家庭财产分析均无嫡庶区别,仅见湖北汉阳、麻城两县及福建连城县家庭析产中嫡庶有别,而且连城县的此种现象发生在戚族主分条件下。[3] 诸子均分还可以通过下一代或妻子来实现,所谓“子承父业”、“妇承夫财”。[4] 而各地私生子参与诸子均分则以生父认领与社会承认为条件。[5]
诸子均分前,南北方各地有先抽提养膳田地、长子长孙田地等习俗。父母享有养膳田地的财产权,诸子不得主张变卖或均分。[6] 长子长孙田地亦称长房田地,北方长子长孙田地继承资格仅限于长子及长子所生长子,如山西临县“长子长孙地”限为“酌分给兄之子地若干亩”,主要是因为长子长孙有主持家族祭祀的责任,如万全县“长子因祀祖先之义务,较次子有稍能多得者”[7] ,有的地方称长子长孙田地为祀田,如陕西华阴县“兄弟分产须为长房酌提田产以为奉祀之用,名曰祀田”。在南方大多数地区,其长子长孙田地主要表现对血脉相续的重视,湖北乡村社会的初生子即承重的长子,而不论其妻生妾出,均可享有长房田。长孙也并不限于长子所生之长子,而是诸子中最先所生之长孙,江西萍乡家庭长孙田就是“给予诸子中最先所生之长孙”。而且南方大多数地区的长房田并不具有祀田名目,长子长孙并没有主持家族祭祀责任,安徽贵池的长孙田就是长孙婚娶教养等费。[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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