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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2011-08-1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对于赔偿数额的判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同时给离婚案件当事人请求如何赔偿、赔偿多少、如何举证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婚姻法》只确定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但对赔偿标准、具体数额没有相关规定,至于具体赔偿的数额,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来确定人民法院判决具体赔偿的数额。


   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事实依据主要是当事人对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举证证明的事实。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在实践中是一个较为困难和复杂的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举证责任应该由受害方负责,而实践受害方举证难的问题明显而突出,主要体现在:1、受害方一般女性群体比较多,且受害方一般是处于弱势地位,其单独取证、举证能力非常有限;2、在婚姻家庭中,这种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外人很难知晓,且受害方也不能光明正大的合法取证,只能偷偷的又要合法的将证据取到;3、受害人在取证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案件的胜诉与证据的取得与证明程度紧密相连,当事人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取证至关重要。


   二、物质损害赔偿的证据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指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所以这方面的证据体现在离婚诉讼中,就是关于受害一方婚姻当事人因离婚而受到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人身损害赔偿就是因过错实施的暴力、虐待等违法行为给受害方造成的身体伤害,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的相关费用;财产损害就是违法行为给受害方的财产利益造成的损害。实践中受害方的人身损害大多是在自己家庭中发生,家庭之外的人一般不能亲眼目睹事情发生的过程。比如,被关闭在家中暴力殴打胁迫,然后住院治疗,这种情况如果不报警的话,也很难取得有效证据。关于财产上的损害,也存在同样的情况,家庭之外的人很难知道。由于过错方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常常是不择手段的去破坏受害方直接或间接的财产利益,一旦发生过错方损害行为,当事人一定注重证据的保护与保留,过错方可以采取报警、录像、录音、医院诊断、拍照等形式对财产损失进行保全证据。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据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据要起到证明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手段、场合、方式等比较具体的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主观目的等因素,这些证据非常之关键,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和证据的证明力来确定赔偿您的数额。


   但这种证据的取得同样艰难,受害方在家庭暴力、虐待等情况下往往很难取得关键的人证。特别是在无过错方以过错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事由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上,举证能力更加困难。这主要是因为过错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大多数情况下是采用秘密的方式进行,使无过错方一般无法知道或在发生后很长一段时间才知道,无过错一方更难以取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即便是无过错配偶一方采取了跟踪、拍照等方法掌握了一定的证据和线索,也有可能因其证据取得的方式不合法,不被法官认定和采纳。在此情况下,无过错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那么,在实践中,无过错方面对困境,如何取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呢?我们介绍几种常见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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