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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争取最大化平衡利益
2010-12-3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不是侵害了婚姻中哪一方的利益,而是维护了公平,对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和婚姻、生育自主权进行了保障,对以前《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意见稿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称,起草意见稿主要考虑的原则是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同时也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和自由;平衡家庭成员利益关系的同时,也平衡家庭与社会的关系。

  关于“女方擅自堕胎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10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案例:何亮和吕婷结婚5年,但是吕婷一直不想要孩子。后来,吕婷怀孕并决定堕胎,但是遭到丈夫的强烈反对。过了几天,吕婷自己到医院堕胎。何亮认为妻子的堕胎行为严重伤害了他的感情,导致感情破裂,因此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法院支持了何亮的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即《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但是,如果不顾男方反对,擅自“终止妊娠”,仍然不允许男方提出离婚,则是侵害了男方的生育权。因此,征求意见稿第10条有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权利。

  关于“小三财产补偿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2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案例:夏东和李静结婚4年后,夏东认识了陈玲并坠入爱河发展成同居关系。事情败露后,夏东乞求妻子原谅,李静要求他们不再来往。随后,夏东向陈玲提出分手,陈玲要求他支付50万元作为分手费。夏东因为一时拿不出这么多现金,就签了补偿协议,后来通过转账支付给陈玲30万元。陈玲向法院起诉要求夏东支付剩余的20万元。如果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生效,则法院对陈玲的主张不予支持。相反的,如果李静向法院起诉要求陈玲退还该30万元,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保护了合法婚姻的财产权利,对“小三”现象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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