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19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2011-09-0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释共有19条,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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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布(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读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
司法解释还指出,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DNA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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