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2011-09-0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本报北京8月12日讯记者袁定波卢杰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司法解释共19条,自2011年8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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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读
据了解,自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以来,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法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今天在此间称,在经过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法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就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鉴定、夫妻双方财产归属的认定、附条件财产分割协议效力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将为人民法院准确、统一适用婚姻法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提供进一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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