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领先的离婚法律服务网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法 > 中国婚姻法规 >  正文
 热点栏目:子女抚养 | 遗嘱 | 继承 | 收养 | 涉外婚姻 | 离婚协议书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

  (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

  (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二)《撤销婚姻申请书》;

  (三)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三)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来源:   作者:
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 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发布《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2009年中国最新婚姻法全文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说明
·2012年最新婚姻法全文
按地区找律师   
北京 上海 天津 广东
江苏 浙江 山东 河北
重庆 四川 辽宁 河南
黑龙江 吉林 内蒙古 山西
北京 陕西 湖北 安徽
福建 江西 湖南 甘肃
新疆 青海 贵州 广西
海南 云南 西藏  

最新离婚咨询   
·10 离婚咨询  (2012-01-10 )
·10 想离婚的人,急,急。。  (2012-01-10 )
·10 想离婚,离不了,急,急。  (2012-01-10 )
·10 想离婚,可离不了  (2012-01-10 )
·法院已判决一所房子归母亲  (2012-01-10 )
·房产証不是我的,女方的楼  (2012-01-07 )

最新推荐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最新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全明了
·2012年中国最新婚姻法全文






@ 离婚法律网 2003 - 2009 粤ICP备051452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