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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的婚姻法规与契约婚姻
2010-07-1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近代中国的婚姻法规与契约婚姻

  梁景和

  清末民初,中国传统封建婚姻开始发生变化,不但传统的婚姻陋俗受到系统的批判,出现了自由离婚与再嫁的婚姻现象,而且开始注重婚姻法规和婚姻契约。

  1916年,司法部附设的法律编查会先后制定民法草案。关于婚姻制度方面,《民律亲属篇草案》第三章有详细规定,其中有诸如“早婚”、“重婚”、“离婚”等改革婚姻陋俗的内容,如“男子未满十六岁,女子未满十五岁,不得成婚”;“有配偶的,不得重婚”;“夫妻不相合谐,而两愿离婚的,得离婚”等。这一草案虽未成为正式法典,但具有法律效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民初有些地区还专门制定了婚礼草案和法规,作为人们婚姻生活中所应遵守的依据。如河南信阳县《民国礼制草案》中的《婚礼草案》中就有关于“订婚”、“通告”、“结婚”、“谒见”等具体规定,要求人们遵守。另外,有些社团组织制定一些规章来约束自己的会员,如民初成立并得到孙中山、蔡元培、袁世凯、章炳麟等44人赞成和支持的“中华民国家庭改良会”,在其《暂行草章》第一章“关于实行改革之条件”的九项内容里,就有四项涉及婚姻陋俗的改造,即“婚姻自由,但非达法定年龄不得结婚”;“厉行一夫一妻制”;“守义、守节、守贞听其自由,父母翁姑等不得强迫行之”;“衣食住及其他需要者若婚丧宴会,崇尚节俭。”这无疑对婚姻陋俗的变革起到了推进作用。

  应当特别提出的是,这时有人开始注重履行一种契约婚姻,这是婚姻生活文明化和现代化的体现。当时孙中山和宋庆龄的契约婚姻最具典型意义。1915年10月25日,孙中山和宋庆龄在东京律师和田瑞家举行了婚礼。他们委托律师和田瑞到东京市政厅办理了结婚登记,并由这位律师主持签订婚姻誓约书。誓约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孙中山、宋庆龄和律师和田瑞各保存一份。中国历史博物馆于1962年从私人手中征集到这份誓约书。它纵11.25厘米,横17.25厘米;朱丝栏,全叶24行,墨书日文22行;中缝有上鱼尾;栏外左下角印有篆体字“东京榛原制”,作腰圆戳记状。原件已装裱成卷,卷尾状有余纸,以备题记。誓约书译文全文如下:此次孙文与宋庆龄之间缔结婚姻,并订立以下诸誓约:

  一、尽速力理符合中国法律的正式婚姻手续。

  二、将来永远保持夫妇关系,共同努力增进相互间之幸福。

  三、万一发生违反本誓约之行为,即使受到法律上,社会上的任何制裁,亦不得有任何异议;而且为了保持各自之名声,即使任何一方之亲属采取何等措施,亦不得有任何怨言。

  上述诸条誓约,均系在见证人和田瑞面前各自的誓言,誓约之履行亦系和田瑞从中之协助督促。

  本誓约书制成三份;誓约者各持一份,另一份存于见证人手中。

  誓约人孙文(章)

  同上宋庆龄

  见证人和田瑞(章)

  千九百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这种契约婚姻在当时还是极为个别的现象,但它却是中国婚姻史上婚姻缔结方式走向文明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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