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是不是自诉案件
众所周知,一个人在一段时间内只能存在一段法定的婚姻关系,否则是可能构成重婚的,那重婚罪是不是自诉案件?针对这个问题下面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重婚罪是不是自诉案件
重婚罪既是自诉案件,也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只有在被害人不告诉情况下,其他公民向检察机关控告才转为公诉案件)。录音文件可以直接作为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及六机关《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270条规定的)。
二、重婚罪犯罪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三、重婚罪管辖权如何归属
重婚罪管辖权一般是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当被告被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之后,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以上就是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重婚罪是不是自诉案件”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重婚罪既是自诉案件,也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