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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诉前保护
2011-08-0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案情]原告金某,男,30岁,被告毛某,女,25岁。原被告经过网络聊天相识,并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起诉离婚时5岁。2005年12月男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将孩子判归男方抚养。男方在诉状中称女方不仅有婚外情的行为,而且没有固定的工作,经常夜不归宿,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要求离婚。而女方却在诉讼中辩称自己没有任何婚外情行为,但对夫妻感情破裂表示认可,愿意离婚,但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男方主张起诉离婚前,孩子一直由男方的母亲照顾,但女方在得知男方起诉离婚后就自行将孩子带走,也没有告诉男方孩子的去向。男方要求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将孩子抚养权判归男方。而女方则既不告知孩子去向,又坚持主张孩子抚养权。[判决]经过法院调解,双方愿意以调解方式离婚,孩子由男方抚养。[点评]本案与其他离婚案件相比,其特点在于男女双方都主张孩子的抚养权,但女方在起诉前将孩子藏匿,导致男方在争夺抚养权时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虽然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法院查明了男方的工作稳定,收入高,且有自备汽车可以接送孩子上下幼儿园;而女方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平时也不接送孩子上幼儿园,离婚后的住所离孩子的幼儿园十分远,接送孩子困难。但是由于女方在开庭前将孩子带走并藏匿,不告知去向,法院对此也不可能依法对其实施强制措施或者强令其交出孩子。最终,男方为此放弃了部分共同财产,才换得孩子抚养权。在很多离婚案件中,往往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子女。但是在本案中,双方都想要抚养权,从而引出一个特殊的问题即诉前抚养权的保护。本案中,女方自行将孩子带走并藏匿,导致男方在诉讼中十分被动。对于这种情况,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矛盾又涉及夫妻双方,法院通常对此采取不予处理的态度。因此,一方在起诉前应注意保护孩子,尽量不要让对方轻易将孩子带离其控制,从而导致诉讼中的被动与不利。《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在现实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存在考虑案件后的执行难度,而处理子女归属时过于简单化,滥用自由裁量的权力,而根本违背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也就是孩子最佳利益原则。在我们所处理的案件中,就有女方生于北京传统家庭,其在外企工作收入颇高,父母为退休高校教师,女方及孩子的户籍住房在北京市著名的**附小附近;而男方家庭在西北某省偏僻农村,男方在京打工无固定收入,也没有养房的能力。而男方在诉前一年把孩子偷偷带回了老家;双方早已就离婚本身达成一致,在孩子面临第二年就要入学的时候,女方不得以起诉男方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周围群众无不认为女方的要求正当,但最后的结果法官却仍将孩子判归男方抚养。   陈律师的提示不无一定道理,但现实中一方在诉讼前为确保孩子的归属就取消的对方的探望权利,导致双方矛盾升级、激化的事件也不少见,大家还是要十分慎重、应本着互谅互让,本着孩子最佳利益的原则协商解决问题。同时也期待我国不久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中关于亲属法中子女抚养问题的条款能更加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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