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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拖欠抚养费 法院判决补付抚养费案
2011-04-2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 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但抚养费的给付,应以支付一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生活、医疗、教育水平为前提。本案中的当事人以失业经济能力有限主张不支付小孩的抚养费,当事人一直拖欠支付抚养费。最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原告的请求获得法院的支持!判决被告补交拖欠的抚养费。

  案情

  邵女士和蒋先生原为一对夫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生有一女取名小芳。后来夫妻二人感情破裂了, 2006年3月16日,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二人约定小芳随邵女士生活,蒋先生按月承担小芳生活费500元及50%的教育费和医疗费。 2007年2月起,蒋先生未再支付原告上述费用。

  2007年8月,蒋先生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并从有关部门领取了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小芳没有收到父亲寄来的生活费后,邵女士为此也找过蒋先生让蒋先生按照约定给付抚育费。但蒋先生一直迟迟不付,这让邵女士很是生气,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蒋先生自2008年3月起按月支付孩子的生活费500元,补付2007年2月至2008年2月止未支付的生活费,以每月500元计算,并且承担小芳每月50%的教育费及医疗费。

  审理中,蒋先生认为, 2004年3月他与邵女士离婚时自己还有工作,每月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所以能够按时付款,直到2006年5月。蒋先生于2006年4月合同到期后再次失业,至今未找到工作,经济能力有限,所以,只能每月支付小芳抚育费150元,并以此标准补付前欠的抚育费,不再承担小芳每月50%的教育费和医疗费。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蒋先生自2007年3月起按月给付小芳抚育费500元,至小芳18周岁时止。蒋先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小芳自2007年2月起至2008年2月止欠付的抚育费共计6000元,至于其余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点评】

  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但抚养费的给付,应以支付一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生活、医疗、教育水平为前提。

  被告蒋先生在登记离婚后收入确有减少,至今仍维持在较低水平,参照离婚协议约定,法院确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的抚育费为人民币500元。考虑到抚育费中已包含了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用,所以,法院对原告另行主张被告蒋先生承担50%的教育费及医疗费的诉请不予支持。至于被告蒋先生先前欠的抚育费,综合原告的实际需要、被告蒋先生的给付能力及离婚协议原有的约定,由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蒋先生辩称生活费支付至2006年6月,因原告否认,被告蒋先生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所以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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