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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行使探视权 探视权中止案
2011-04-1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具体指父母一方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

  案情:

  陈颖与前夫于2000年登记结婚,次年生有一子。2009年9月,陈颖与前夫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由陈颖抚养,前夫享有探望权。离婚后,前夫以探望儿子为名,多次到陈颖家闹事,强行接走儿子。儿子只要与前夫生活,前夫就常酗酒后打骂儿子,使儿子无法正常生活、学习,且前夫患有严重的肺结核病,久治未愈,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儿子自己一再表示不愿父亲再来探望,陈颖遂要求法院裁定中止前夫对儿子的探望权。

  法院判决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之情形,一般包括:探望方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探望方在探望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探望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怂恿子女犯罪,可能对子女成长带来不良影响的;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行为的;探望方的行为严重影响子女学习、生活的等等。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行使探视权不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于是支持了陈颖的请求,裁定中止了前夫对儿子的探望权。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对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婚姻法》同样指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据此,法院作出的裁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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