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法案例 > 离婚子女抚养权案例 > 正文
父亲不尽抚养之责变更抚养关系案
2011-04-1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
 

导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如离异一方主张变更抚养权的,法院会依法支持!本案中的父亲不尽抚养子女之责,前妻一纸诉状,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该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婚生子随母亲生活、由母亲抚养。

  案情

  原告方琴(化名)和被告詹小辉(化名)于2002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第二年农历八月生育一男孩詹方(化名)。2007年11月2日,原告方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经旌德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子詹方随被告詹小辉生活,原告方琴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150元(自2009年1月1日起至詹方18周岁时止)。然而从2008年3月起,被告詹小辉便将儿子交由其父母抚养,自己外出上海务工,两年多来一直未探望及直接抚养儿子。2009年7月间,原告方琴在探望儿子时,发现儿子生殖器疼痛,便将儿子带往上海接受手术治疗。此后,詹方便随原告方琴在江苏昆山生活至今,并在昆山市某双语幼儿园接受教育。因原告方琴现在昆山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工作,经济条件较好,在该市购置了住房,2010年3月9日,原告方琴具状法院,要求儿子随自己生活,不要求被告詹小辉承担抚养费。

  法院判决

  在综合双方工作、经济等情况后,为有利于子女健康生活成长,旌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种情形,当事人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经典推荐:

http://www.lihun66.com/znfylaw/bfuyangq/81586.html

抚养关系变更的条件和法定途径

http://www.lihun66.com/znfylaw/bfuyangq/81522.html

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书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