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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行使探视权被驳回案
2011-04-1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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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探望权是离婚未享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离婚后对孩子进行探望的权利,除小孩的父母外,任何人都不享有探视权。因此,其他人向法院主张行使探视权的,法院将不予支持!魏某没有直接抚养孩子小清,因为工作性质,他回家的次数非常有限,于是,他作出了一个决定:让自己的父母——孩子的爷爷奶奶代为探视孩子。孩子的母亲甘某没有同意,双方闹上了法院,日前,武侯法院对这起全省首例申请委托探视子女案作出宣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魏某的这个诉讼请求。

  父亲请法院批准 爷爷奶奶“探视”

  魏某与甘某于2006年8月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小清(化名)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并承担一半的医疗费和教育费。

  今年,甘某要求魏某将孩子的生活费涨到1000元,魏某没有同意,随后,魏某在回家探亲期间要求探视小清,遭到了甘某的拒绝。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甘某配合魏某每周五18点至周日18点单独探视小清,并带走单独相处,甘某配合魏某在小孩暑假接小清单独相处。若魏某因工作不能探视时,由孩子的爷爷奶奶代为探视。

  甘某辩称,魏某请求探视的时间过长,基本占用了孩子正常的休息时间,不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和学习。另外魏某要求其父母代为探视不符合法律规定。

  探视权 由孩子的父母行使

  爷爷奶奶想看一下孙子是人之常情,然而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武侯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魏某有权利探望小孩,且并无不适宜探望小孩之事由,故对魏某主张其探望权,法院予以支持。同时,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探望子女的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因此,魏某要求由其父母代其探望子女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魏某工作性质特殊,探望小孩的时间无法固定,法院觉得,以其探亲期间每周探望小孩1次,每次不少于24小时,若遇小孩假期,则可在假期里一半时间探望小孩,并与小孩单独相处为宜。

  法院如上所判,并驳回了魏某要求孩子的爷爷奶奶代为探视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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