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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医疗费上涨请求抚养费增加案
2011-04-1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给付抚养费的数额应结合父母的负担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父母离婚时所确定的抚养费金额,若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需要增加,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一般应予增加。

  案情回放

    原告系倪某(原告的母亲)与被告何某(原告的父亲)的婚生女,倪某与被告因感情不和于1992年离婚,原告随倪某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80元。因原告先天性残疾,无生活自理能力,需专人护理,因而这80元的抚养费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2008年4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将抚养费增加到每月800元。不久,法院对此案进行审判。最后,一审法院结合被告的收入及原告的实际情况,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450元。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多,变更子女抚养费的诉讼也随之增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对于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⑴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⑵尚在校就读的。

  ⑶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对于父母离婚时所确定的抚养费金额,若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需要增加,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一般应予增加。但给付抚养费的数额应结合父母的负担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当然若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因此,对于本案原告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诉求,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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