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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经济条件差”为由变更抚养权案
2011-04-1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重疾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与其生活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等情况,法院会支持变更小孩的抚养权。本案中的当事人以“物质条件差”为由不再抚养小孩请求变更抚养权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案情

  母亲再婚条件差 诉请“不抚养”孩子

  何某是乐乐的母亲,她向法院起诉表示,自己和被告范某原是夫妻关系,2006年3月12日因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子乐乐自2006年3月2日起由何某、范某各抚养两年,每两年一轮换,至乐乐年满18周岁时止。2006年3月2日至2008年3月1日乐乐跟随母亲生活,范某每月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300元;2008年3月2日至2010年3月1日乐乐跟随父亲生活,何某每月支付乐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300元,以此类推。”

  协议生效后,两人按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是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由于何某于2008年1月28日与周某结婚,并于2008年9月17日生育一女小萍(化名),加之何某一直没有固定的工作,更没有自己合法所有的住房,导致何某现在艰难处境,抚养小萍已面临实际困难,无力再按离婚时的协议,对乐乐进行抚养;由于被告范某尚未再婚,有固定的工作及住房,何某认为,乐乐随范某生活有利于其成长。故,何某诉请法院,要求判决:一、乐乐随范某生活,何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

  对于何某的说辞,范某辩称,自己一个人无法照顾乐乐,况且自己在单位也没有住房,因此要求按照离婚时的协议内容执行。

  考虑孩子健康成长 法院驳回起诉

  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抚养是父母对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进行抚育和教育的行为,抚养是父母子女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基础是血缘。抚养对于父母来说是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这种义务不以父母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父母离异后,抚养义务依然存在。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现原告何某以其再婚生女、无固定收入和住房,被告有固定的住房和稳定的收入,主张婚生子乐乐随被告范某生活,由于何某的该诉请理由不充分,从有利于乐乐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对何某要求变更乐乐原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法律考虑的首要永远是孩子

  法律关于变更孩子抚养权有一个原则,就是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对于因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院会考虑以下条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重疾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与其生活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等。

  “很多家长脑子里都有一个错误的概念,以为自己物质条件差就认为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或者拿此当借口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这肯定是不对的,法律也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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