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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探视权纠纷
2011-04-1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当事人非婚生下一对龙凤胎,却因种种原因长期无法探视孩子。 据调查,由非婚生子引发的探视权纠纷很常见,虽然受害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但碰到的困难依然很多。

  近几年来,离婚子女探视权及未婚生子的子女探视权越来越多地成为诉讼焦点。其实,早在2001年4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就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而且未婚生子与已婚生子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没有区别的。

  女方:生下双胞胎却无法探视

  张红霞表示,自己从小无父无母,16岁时远离家乡到上海打工,认识了方军。两人感情升温后便开始同居,很快张红霞有了身孕,但孩子在出生过程中因脑部缺氧不幸夭折。几个月后,张红霞再次怀孕并顺利产下一对龙凤胎。

  此后,张红霞便暂时离开上海返回老家带孩子,但两人并没有登记结婚。张红霞称,后来她发现男友又有新欢,一气之下便到了上海,并把孩子留在方军家中。从这之后,张红霞表示,自己就无法再看到孩子,每次上门都受到方军的百般阻挠。

  男方:从未阻止,是她不要孩子

  张红霞表示作为母亲思子心切,说到动情处甚至哭了起来。然而,记者随后电话采访了孩子的父亲方军,他却表示,孩子的确在他家中,并由他抚养,但当时是张红霞自己不要孩子,况且自己也从未阻止过她来探望孩子。在方军看来,张红霞根本没有主动来探望过孩子。

  法律人士建议,张红霞可以再去尝试探视孩子,如果确有阻力,可以通过法院起诉,保障自己的探视权。

  记者调查:非婚生子探视权纠纷多

  有了“探视权”的法律界定后,无论哪方只要依此提出“探视权”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后,这一问题便可得到解决。“探视权”的界定,有效地保护了离婚案件中失去抚养权一方的权利,又能对其感情起到必要的安慰,无论对子女还是男女双方都是有利的。但历经将近十年时间,仍在不断上演一出出“看一眼”战争。

  记者发现,此类案件经法院判决后部分当事人确实解决了探视权的矛盾,但依旧存在判决前后一个样的现实情况,虽然《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实际操作起来却有难度,部分当事人将孩子转移至别处,与另一方打起了游击战,或以种种借口进行推诿搪塞,强制执行也并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种种原因致使亲情被隔。父母拿孩子当砝码,最终受苦的还是自己的亲骨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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