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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念母亲请求变更抚养关系被驳回案
2011-04-0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子女因想念母亲能否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的充分理由?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一审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种情形,当事人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法院在判决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去向时考虑的是最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

  案情

  原告小李与其法定代理人李某系父子关系,与被告杨某系母子关系。2006年2月,原告小李的父母协议离婚时,因李某坚决要求抚养原告,且不要求被告负担生活费等,被告杨某也同意将婚后购买的一套住房归原告的父亲所有,之后,原告随其父生活。

  如今,已将小学毕业的小李,以父亲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很好地照顾原告,致使原告生活和学习无人照看,不能按时吃饭,无人接送上学等原因将母亲杨某诉至法院。小李认为母亲有充足的时间照顾原告,且几年来原告十分思念母亲,想和母亲在一起生活。为使原告今后更好的生活,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原告有母亲带领抚养。

  被告杨某答辩,被告离婚后又组成了新的家庭,现在也有一个男孩需要抚养。被告个人在离婚后没有住房,一旦原告由被告抚养,被告现在的家庭肯定破碎,被告连住的地方都没有,更无力抚养原告。被告有颈椎病,也不方便照顾原告。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父亲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协议载明原告由其父亲抚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均按协议履行。现原告随其父亲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原告的生活。原告要求改变的理由就是想念母亲,想念可以有其他方式解决,并非一定要变更抚养关系,且原告父亲带领原告的条件优于被告带领原告的条件,故原告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小李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种情形,当事人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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