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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执行难 变更抚养权解“爱子”之渴
2011-01-0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探视权难落实竟请法院强制执行:一男子因离婚半年难见儿子一面,要求法院立案,要求前妻按法院生效判决让父子二人相见,希望自己的探视权不被剥夺。法官称此类案件执行难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章先生与汪女士虽是自由恋爱结婚,但双方因感情不和产生矛盾。2005年2月,汪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章先生离婚。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章先生、汪女士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汪女士与章先生离婚。从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维护孩子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判决:婚生之子由女方汪女士抚养,男方章先生享有探视权,汪女士应予以协助;被告章先生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法院判决生效后,章先生依照判决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1500元,但汪女士却未依判决让章先生与孩子相见,并且屡屡为父子二人的见面设阻。今年6月,张某因长时间无法与孩子相见,无奈之下,不得已向法院立执行案,要求汪女士按法院生效判决让父子二人相见。但汪女士仍对法院执行探视权采取不配合的态度,制造阻碍,对法官执行人员的劝说置之不理,导致法院在执行探视权案件的过程中面临种种的困难。

  法院探视权内容抽象执行难

  汪女士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不让前夫看孩子,法院执行局的赵法官也感到十分头疼。“离婚夫妻的感情彻底破裂,严重者反目成仇,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将孩子看成自己的私有财产,或作为报复对方的筹码,对法院执行探视权采取不配合的态度,制造阻碍。”

  赵法官告诉记者,根据婚姻法第4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方拒不执行法院关于探视权的裁决为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在执行探视权案件的过程中常常面临这样的难题,那就是执行标的的难以确定性。他们在一般民事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要么是物,要么是行为,而探视权的执行内容是法律规定的一项权利,执行内容相对较为抽象,造成执行起来十分困难。

  赵法官还谈道,与以给付为内容的执行案件相比,探视权案件不能通过强制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来完成。对被执行人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采取,也只能是间歇性的强制措施,既不宜采用,也不可多用,更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但他建议可以采用变通的办法,他在去年办理一宗探视权执行案件时,离婚夫妻双方对立情绪较大,难以相互配合,他就采取让孩子的父亲到孩子的幼儿园去探望。赵法官说,这样不仅有利于探视权人实现探视权,方便法院执行,还可通过幼儿园等公共教育机构对直接抚养权人进行间接的教育。

  律师:探视权人可要求变更抚养权

  探视权与生命权、健康权一样,是一项自然权利。制造障碍阻止另一方探视子女的,既是对子女的不负责任——影响子女在得到父母关爱的情况下健康成长,也是对法治的破坏——造成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彻底执行。

  对于一方已经具备了抚养权,另一方拒绝探视的,可以应探视人的要求,判决变更抚养关系,由原探视人行使对子女的抚养权,另一方行使探视权,但要设置一个条件,即新的抚养人必须能够保证原抚养人合理探视子女,防止形成报复性的拒绝探视。

  对拒绝探视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判决被执行人承担罚款、拘留法律责任;对拒不履行判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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