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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生活困难 被“剥夺”抚养权案
2010-12-3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父亲生活窘迫,母亲心疼孩子,起诉主张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支持原告变更抚养权的主张。

  子女健康成长是每个父母的愿望,离异父母也是如此。父亲居无定所,无稳定收入,欠缺抚养能力,为有利于子女成长,母亲诉请变更抚养权。近日,弋江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判决支持母亲的诉讼请求,子女变更为母亲抚养。

  原告王某与被告谢某于1999年11月登记结婚,2005年4月生育一子名谢某某,2008年6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谢某某随被告谢某生活,原告王某不支付抚养费。但由于被告居无定所,没有稳定收入,无法照顾小孩,谢某某一直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子女的成长,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变更对婚生子谢某某的抚养权,判决由原告抚养。

  法院认为:原、被告协议离婚后,婚生子谢某某确定由被告抚养,由于被告居无定所,没有稳定收入,无法照顾小孩,谢某某一直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婚生子谢某某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故对原告诉请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应予支持,遂依法判决变更被告谢某对谢某某的抚养权,谢某某由原告王某负责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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